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主要问题解答

自今年1月1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以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发布了六部与化妆品注册备案密切相关的新规,目前距离这六部新规的正式施行也仅剩下不到一周的时间。而4月1日化妆品注册备案新系统开放了用户账号注册功能,许多企业在新系统的用户账号注册过程中,碰到各种新规下的实操性问题。


小编汇集了一些各企业经常提出的疑问,在此向大家进行解答(一定要看到最后哦!文末有彩蛋):


一、委托生产的情况下,委托方需要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吗?质量安全负责人可以兼职吗?

——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均需要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仅境内责任人不要求有质量安全负责人。目前得到的消息是质量安全负责人不允许兼职,即:不可以由同一个人担任两家不同公司的质量安全负责人。

——但是,当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执行同一质量管理体系,受托生产企业接受该注册人、备案人的委托生产化妆品时,该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可以聘用同一个自然人担任质量安全负责人。


二、注册人、备案人存在多家生产企业,是否必须将所有生产企业的信息进行上传后才可进行产品的申报操作?

——并不是如此,在上传完一个生产企业的信息和资料后,便可对该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申报。


三、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地址跨省份发生变化,导致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应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下普通化妆品的备案编号和备案监管责任也会发生改变,因此需要重新进行备案。重新进行备案时仍可使用原备案资料,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也会设置相应功能,方便备案人、境内责任人重新进行备案。


四、境内责任人的授权书能否继续使用?

——原进口普通化妆品的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可以继续使用,但仅限于办理普通化妆品的进口备案。而由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取消了“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概念,将其统一为“境内责任人”,因此,若需在新系统下申报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人则必须重新出具授权书,授权一家中国公司作为其“境内责任人”(如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满足条件,也可继续授权给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五、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与境内责任人有哪些区别?

——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仅负责产品的申报事宜,不一定是产品的经销商、进口商。而境内责任人不仅需要以注册人、备案人的名义办理注册、备案,还需要履行协助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按照协议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等义务;其营业范围必须包括化妆品的进口和销售。


六、境内责任人授权书需要载明哪些内容?

——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内容应当至少体现以下内容和信息:注册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名称,授权和被授权关系,授权范围,授权期限。

授权期限不明确的,视为永久授权;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授权书是否体现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和配合监督检查等内容,境内责任人均应当按照法规要求履行协助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和配合监督检查等义务。


五一之后就可以做化妆品注册备案新系统下进行产品的申报了。大家要抓紧时间尽快完成账号注册和相关资料的上传,以便能在新系统正式启用后喝上头啖汤,不妨碍新产品的上市计划。



在文章的最后,有个好消息向大家透露:


很多企业一直在忧愁:受新规影响,已获得批件的育发、美乳、健美、脱毛、除臭这五类产品,不能再申请证件有效期延续,那么证件即将到期的产品是不是就无法享受五年过渡期的红利了呢?

我们昨日获悉,国家药监局拟将已获证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和除臭五类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有效期一律延至2025年12月31日!开心不开心?

正式的通知应该很快就会公布,让我们一起期待更多过渡期的好消息吧!


我们会持续关注新规动态和最新解读。如您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向我们咨询,QTCCC会为您解决各种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