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过度包装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1月修订版)

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套盒化妆品:抽取样品数为4套,其中2套作为检验样品,其余2套作为备用样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下表1。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生产日期在2023年9月1日之前的产品)
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生产日期在2023年9月1日之后的产品)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